上海到南平国内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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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描述

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书,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具体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和合理的费用,将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四,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应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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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一般采用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按照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运输货物保险还可以划分为基本保险、综合保险和附加险三类。
  一般而言,运输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通常包括如下项目:
  一是因火灾、爆炸及相关自然灾害所导致的货物损失;
  二是因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的货物损失;
  三是在货物装卸过程中的意外损失;
  四是按照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当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
  五是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等。运输货物保险综合险则不仅承保上述责任,而且还承保、雨淋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由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负责赔偿责任的保险。
  在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常用的保险条款是C.I.C.中国保险条款,该条款是由中国保险公司制订,中国银行及中国保险监督会审批颁布。
  C.I.C.保险条款按运输方式来分,有海洋、陆上、航空和邮包运输保险条款类;对某些商品,
还配备有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以上八种条款,投保人可按需选择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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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责任包括
一、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责任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一)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货物遭受的下列损失: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二)综合险的保险责任。保险人除承担基本险的责任外,还负责赔偿保险货物遭受的下列损失: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3.遭受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二、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免除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人对由于或军事行动、核事件或核爆炸、保险货物本身的缺陷或自然损耗,以及由于包装不善、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保险货物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对于全程是公路运输货物的,因和整件提货不着而造成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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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赔偿处理遵循什么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是指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或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2、大诚信原则:
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大诚信”。
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地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之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是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原状,但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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