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般投保运输险,被保险人都是承运方之货主,承运方是不能作为受益人的,即使你们有委托合同,受益人还是只能是你们自己,承运方不能享受你司的保险的。(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都是拥有货物实际所有权的人,承运方只是帮忙运货,不具有这个权益)
像这种情况是承运方的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肯定是要找他们追偿的,这个是走的正规的程序的。
现在很多承运公司自己都会办理一份全年的物流责任险的,专门规避他们自身的风险的,现在他们接货,他们的客户也是强烈要求的,就是怕会出现你现在遇到的这种情况。所以建议贴主以后走货问下承运方自身有没有办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
(一)离岸价(F.O.B)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发货人的卖出价作为保险金额,买方为投保人,一旦出险,保险人按投保人在启运地的买入价即离岸价作为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二)到岸价(C.I.F)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发货人的卖出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如包装费、运费、上下力费等),再加上保险价,一起作为保险金额。由卖方投保。
(三)到岸价加上期得利益,即在到岸价的基础上再加上被保险人的期得利益即货物的目的地销售依法应纳的合法税金和可获得的利润。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在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一,如果你是取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接《*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执行。
《*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二章 设立条件
*七条 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八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500万元币;
(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300万元币;
(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200万元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其中高一项的限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每设立一个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编辑本段]*三章 审批程序
*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人应当向拟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部门在北京的直属企业申请在北京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可以直接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十条 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草案;
(三)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的姓名、职务和明;
(四)资信证明和营业设施情况;
(五)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一条 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提出意见,并转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批准设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颁发批准证书。
*十二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应当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税务登记手续。
*十三条 申请人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8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开始营业的,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应当撤销批准证书。
*十四条 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需要继续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应当在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的30天前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申请换领批准证书。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申请换领批准证书的,其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资格自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时自动丧失。
*十五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终止营业,应当依照本规定*九条规定的设立申请批准程序,报告所在地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并缴销批准证书。
*十六条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申请设立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如果你是想从事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你只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即可。但你想取得“道路运输经理人”资格的话,依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参加培训和考试。
关于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主要是采用定值保险的方法,即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具体协商确定。一般可按离岸价、到岸价和目的地市价确定保险金额。
离岸价(F.O.B)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发货人的卖出价作为保险金额,买方为投保人,一旦出险,保险人按投保人在启运地的买入价即离岸价作为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到岸价(C.I.F)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发货人的卖出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如包装费、运费、上下力费等),再加上保险价,一起作为保险金额。由卖方投保。
到岸价加上期得利益,即在到岸价的基础上再加上被保险人的期得利益即货物的目的地销售依法应纳的合法税金和可获得的利润。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在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国内货物运输保险除了承担被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以及为避免损失扩大采取施救、保护等措施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外,还要承担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破碎、渗漏、包装破裂、遭受以及整件货物提货不着而引起的损失,以及按照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货物运输保险也应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