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五十六条款规定的限额。
*210条 除本法*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 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交通部1993年*五号部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1条 根据《*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2条 本规定适用于**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3条 除本规定*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过21总吨的船舶,**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过21总吨的船舶,**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4条 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5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2000年*九号部令发布, 2000年8月28日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
*11条*二款 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条*二款 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
《*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会*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共和国令*三十二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包括接受货物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其中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解读》中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条*(四)项*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
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条*(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二条*七项 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运输”的;
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取得《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但未持有《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或者其经营范围未包括“公务飞行”的。
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个人行李、办公用品、援外物资等)运输两种。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
国内货物运输是城市与城市的运输
苏州德美货运主营业务为国内货运代理,货物运输,搬运服务。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一般投保运输险,被保险人都是承运方之货主,承运方是不能作为受益人的,即使你们有委托合同,受益人还是只能是你们自己,承运方不能享受你司的保险的。(保险中的被保险人都是拥有货物实际所有权的人,承运方只是帮忙运货,不具有这个权益)
像这种情况是承运方的过失导致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肯定是要找他们追偿的,这个是走的正规的程序的。
现在很多承运公司自己都会办理一份全年的物流责任险的,专门规避他们自身的风险的,现在他们接货,他们的客户也是强烈要求的,就是怕会出现你现在遇到的这种情况。所以建议贴主以后走货问下承运方自身有没有办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