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五十六条款规定的限额。
*210条 除本法*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 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交通部1993年*五号部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1条 根据《*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2条 本规定适用于**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3条 除本规定*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过21总吨的船舶,**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过21总吨的船舶,**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4条 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5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2000年*九号部令发布, 2000年8月28日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
*11条*二款 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条*二款 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
《*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会*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共和国令*三十二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
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如展览品、个人行李、办公用品、援外物资等)运输两种。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
国内货物运输是城市与城市的运输
苏州德美货运主营业务为国内货运代理,货物运输,搬运服务。
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他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务。
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
1. 代表发货人(出口商)
(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
(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
(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
(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的规定;
(5)包装;
(6)储存;
(7)称重和量尺码;
(8)安排保险;
(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
(10)做外汇交易;
(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
(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
(13)安排货物转运;
(14)通知人货物动态;
(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
(16)协助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 代表人(进口商)
(1)报告货物动态;
(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
(3)提货和付运费;
(4)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
(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
(6)向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
(7)协助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3. 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基础设施较差,有关法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的素质普遍不高,国际货运代理在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方面发挥的作用较小。 4. 其它服务,如根据客户的特殊需要进行监装、监卸、 货物混装和集装箱拼装拆箱运输咨询服务等。 5. 特种货物装挂运输服务及海外展览运输服务等。
当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需承担保险责任的各种事故或者事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保险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货票,承运部门签发的货运记录、普通记录、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费用的单据。
保险人在接到上述索赔单证后,将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就赔偿金额与被保险人达成协议。具体赔偿处理方式如下:
,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按货价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计算赔偿;按货价加运杂费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按起运地货价加运杂费计算。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二,如果被保险人投保不足,保险金额低于货价时,保险人对其损失金额及支付的施救保护费用按保险金额与货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人对货物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和合理的费用,将分别计算,并各以不**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承运人或其他*三者负责赔偿一部分或全部责任的,被保险人应首先向承运人或其他*三者索赔。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保险人也可以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应签发权益转让书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四,保险货物遭受损失后的残值部分,应经双方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五,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次日起,如果经过180天不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不提供必要的单证,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则视为自愿放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