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六:危险货物运输
承运《危险货物品名表》列名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和虽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但具有危险货物性质的新产品,为危险货物汽车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七:大型、特型笨重货物运输
因货物的体积、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或**汽车运输的,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八:集装箱汽车运输
采用集装箱为容器,使用汽车运输的,为集装箱汽车运输。
从以上不同运输方式可以看出,不同的运输方式对于货物的转载要求或者是货物的数量等要求都是有特定的规定的。同时对于一些较危险的货物物品的运输还需要额外配备较多的专业人员共同协作才更能加有效的完成。
*二章 经 营 资 格
*七条 经营零担货物受理和经营零担货运站场的业户除具备《道路运输服务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零担货物受理业户应具备: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与业务相适应的货物仓储面积和装卸设施,租赁仓储设施,需有1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与零担货运站签订有受理经营线路范围内的半年以上有效的运输服务合同。
(三)有固定的业务人员,持有运管核发的《上岗证》(见附件一)。
二、零担货运站应具备:
(一)具有300平方米以上的停车场和500平方米以上的仓储面积,并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卸能力。
(二)与零担运输业户签订零担货物线路运输合同。
(三)业主和业务人员需经运管培训,持有《上岗证》。
*八条 零担线路运输业户除了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使用封闭式**货车或封闭式**设备,车身喷涂"零担货运"标志,车辆技术状况达到二级以上。
二、经营省内零担货运需有5辆(25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跨省经营需有10辆(50个吨位)以上零担货运车辆,国际零担货运按国际双边运输协定办理。
三、业主、驾驶员、业务人员须持有运管核发的《上岗证》。驾驶员应有安全行驶2年以上或安全行驶5万公里以上的驾驶经历。
*六章 附 则
*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五章 监督和处罚
*二十五条 运管对零担货运经营业户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对业户实行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的年度审验。年审合格,加盖合格章。
*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由运管按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1.未取得《许可证》或持过期无效《许可证》,擅自经营的,处以1 000元罚款。
2.未携带《道路运输证》或无零担货运线路牌、无运单的,处以100元~200元罚款。
3.未经批准追赶经营范围,擅自改变经营项目的,经营资格不合格或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违反道路运输其它有关规定的,按《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处罚。
处罚应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限期执行。触犯刑法的,移交**部门处理。
*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运管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运管的上一级运管申请复议,上一级运管应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或接到复议决定之日15天内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运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章 经 营 规 范
*十六条 零担货运经营方式可采用定线、**、定班运输形式或定线、**、不定班运输形式。经营方式经批准后,不得随意变更。
*十七条 快件零担货运是指从货物受理的当天15时起算,300公里运距内,24小时以内运达;1 000公里运距内,48小时以内运达;2 000公里运距内,72小时以内运达。特快专运是指应托运人要求即托即运,在约定时间内运达。
*十八条 托运人办理零担货物托运需填写"道路货物运单(丙类)"(以下简称运单),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如有特殊运输要求,经承托双方同意,在运单中注明特约事项。凡属法令禁限运货物,受理时应查验有效证明;零担危险货物,不准与普通货物混装。
*十九条 零担货运汽车通行时需携带《道路运输证》、运单、零担货运线路牌,以备查验。
*二十条 零担货物运输的投保方式由托运人自愿选择,并在运单中注明。、高价值零担货物运输必须投保。
*二十一条 零担货运商务事故按《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办理。
*二十二条 零担货物受理和零担货运站经营的业户,应在受理场所公布零担货运线路、站点、里程、班期表。
*二十三条 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要按要求填报零担货物运输统计报表。
*二十四条 零担货物受理、仓储、装卸、起运、中转、到达、交付等环节,要严格履行交接制度,分清责任。
*三章 审 批 程 序
*九条 申请经营零担货运的业户须向运管提交下列文件: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单位申办凭乡镇以上**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个人申办凭居民和乡镇以上**证明。
三、申请经营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四、按照开业条件要求,零担受理业户、零担货运站场、零担运输业户相互签订合作意向书。班线接发货站点的证明书。
*十条 开业审批程序
一、申请者持本办法*九条规定的文件,向经营所在地县以上(含县)运管申领、填报《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一)。
二、运管收到《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申请登记表》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在30天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批准后,准予进行筹备。
三、运管认定开业筹备工作合格后,方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申请者持《许可证》,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五、申办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业务,还须向运管办理零担货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填报《道路零担货运线路审批表》(见附表二)。经批准后,业户向运管领取单证、、零担货运线路牌(见附件二),向社会公告,方可开业。
*十一条 零担货运经营业户办理跨省异地经营零担货运业务,须经所在地运管逐级审核后,报省级运管同意,经商异地省级运管同意后,办理异地经营手续,方可营业。
*十二条 申办经营零担货运站业务,在地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县级运管审核,报地市运管审批;跨地市、跨省经营的,由县、地市运管审核,报省级运管批准。
*十三条 零担货运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审批权限如下:
一、县内线路,由县级运管审批,并报地(市)级运管备案。
二、地(市)内线路,由县级运管审核后,报地(市)运管审批,并报省级运管备案。
三、省内跨区线路,由县、地(市)运管审核后,报省运管审批。
四、省际线路,由相关省运管协商无异议后,由经营业户所在地省级运管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五、国际线路,由部授权的省级运管根据两国或多国汽车运输协定的规定审核,并报交通部审批。
*十四条 已开业的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或合并,分立、迁移变更时,应经原批准开业的运管同意,按审批权限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条 业户歇业、停业须提前30天向原开业审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手续,并向社会公布。经营零担线路运输不足六个月的,不得歇业、停业。
道路货物运输一:出租汽车货物运输
采用装有出租营业标志的小型货运汽车,供货主临时雇用,并按时间、里程和规定费率收取运输费用的,为出租汽车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二:整批货物运输
托运人一次托运的货物在引屯(含3吨)以上,或虽不足3吨,但其性质、体积、形状需要一辆3吨及3吨以上汽车运输的,均为整批货物运输或称整车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三:搬家货物运输
为个人或单位搬迁提供运输和搬运装卸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的,为搬家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四:快件和特快件货物运输
在规定的距离和时间内将货物运达目的地的,为快件货物运输;应托运人要求,采取即托即运的,为特快件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五:零担货物运输
托运人一次托运货物计费重量3吨及以下的,为零担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哪些分类】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1:道路大型物件运输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从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货物的运输服务工作:货物外型尺寸:①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②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包括2: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普通货物主要指通常运输中的货物,不需要特别保护,没有危险性,不需要特殊防范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