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条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装运器具中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未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装运器具不属于承运人所有或者非由承运人提供的,装运器具本身应当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五十六条款规定的限额。
*210条 除本法*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 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1目的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25计算单位;
**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83计算单位。
(三)依照*(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总吨位不满300吨的船舶,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的运输的船舶,以及从事沿海作业的船舶,其赔偿限额由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施行。
二、《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决定》(交通部1993年*五号部令发布,1994年1月1日起生效)
*1条 根据《*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2条 本规定适用于**过20总吨、不满300总吨的船舶及300总吨以上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
*3条 除本规定*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
2、**过21总吨的船舶,**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
(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1、**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
2、**过21总吨的船舶,**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4条 从事*共和国港口之间货物运输或者沿海作业的船舶,不满300总吨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本规定*三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300总吨以上的,其海事赔偿限额依照《*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款规定的赔偿限额的50%计算。
*5条 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共和国海商法》*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
三、《国内水路集装箱货物运输规则》已被《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废止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2000年*九号部令发布, 2000年8月28日发布,2001年1月1日实施 )
*11条*二款 因托运人办理各项手续和有关单证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条*二款 托运人未按前款规定托运货物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铁路运输:
《*共和国铁路法》(1990年9月7日*七届全国会*十五次会议通过,1990年9月7日*共和国令*三十二号公布,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
*17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承运的货物、包裹、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包括哪些
国内货运险按照运输方式不同可以分为铁路货运险,公路货运险,水路货运险,空运货运险。
不同运输方式的货运险使用的条款不同,一般情况下:
铁路、公路、水路使用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空运货运险适用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金额确定:
(一)离岸价(F.O.B)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即发货人的卖出价作为保险金额,买方为投保人,一旦出险,保险人按投保人在启运地的买入价即离岸价作为保险货物的实际价值负责赔偿。
(二)到岸价(C.I.F)以货物起运地的销售价(发货人的卖出价)加上到达目的地的各种运杂费(如包装费、运费、上下力费等),再加上保险价,一起作为保险金额。由卖方投保。
(三)到岸价加上期得利益,即在到岸价的基础上再加上被保险人的期得利益即货物的目的地销售依法应纳的合法税金和可获得的利润。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在国内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为保险标的,在标的物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国际货运的营业范围:
根据《*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2条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报关、报检、报验、保险。
4、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5、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
6、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7、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
8、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内的货运代理分为:物流公司和货运代理公司。
如果是XXX物流公司,范围就是:商品的运输、配送、仓储、包装、搬运装卸、流通加工,以及相关的物流信息等环节。
货运代理公司营业范围:货运代理,仓储服务,快递业务(除信件类),代理货物进出口;这些都可现在没有明确的范围规定了,只要是不影响法律法规的加上销售XX设备了什么的也可以。
扩展资料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对货运代理的定义是 :根据客户的指示 ,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的人,其本人并非承运人。货代也可以这些条件,从事与运送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货、报关、验收、收款。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定义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代业务。
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来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货物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和服务费的行为。
服务对象
从国际货运代理人的基本性质看,货代主要是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就有关货物运输、转运、仓储、装卸等事宜。一方面它与货物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同时他又与运输部门签订合同,对货物托运人来说,他又是货物的承运人。